承租方主张对房屋享有租赁权且可以对抗申请执行人的异议成立,其又主张已经支付全部或者部分租金,或者出租方以租金抵偿其所欠承租方的债务的,执行法院会如何处理?
执行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承租方主张已经支付全部或者部分租金的,应当对承租方提供的租金支付凭证、有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证据确实充分,且承租方支付租金的行为发生在执行法院向其送达冻结租金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前的,执行法院应予支持。承租方主张支付租金的数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但没有第三方书面证据或者证人证言加以证明的,对于承租方已经支付了相应租金的主张不予支持。(二)承租方主张出租人以租金抵偿其所欠承租方的债务的,应当对承租方与出租人之间的基础债权债务关系和承租方或者出租人主张债务抵销的行为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基础债权债务关系和债务抵销的行为确实存在,且基础债权债务关系和抵销行为发生在执行法院向承租方送达冻结租金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前的,执行法院应予支持。仅有基础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书或者欠条等而无其他证据加以证明的,或者抵销的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但没有第三方书面证据或者证人证言加以证明的,对于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以租金抵销债务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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