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供如下证据:(一)出租合同、转租合同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应当提交书面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办理过登记备案手续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二)占有房屋的凭证。如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房屋交接书、承租方在出租房屋所在地物业办理的装修或者入住手续证明以及承租方依照租赁合同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通信费等公共事业用费等。(三)租金支付凭证。如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的转账证明、第三人代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的证明以及出租方出具的收款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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