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查封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的房屋所作的设定权利负担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因此,承租方异议成立的,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租赁关系真实有效。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或者口头约定(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下或者不定期租赁)时间须发生在执行法院查封房屋之前。承租方系次承租人的,其承租房屋须取得出租方的同意,且出租方同意转租的时间和转租合同的签订时间或者口头约定(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下或者不定期租赁)时间须发生在执行法院查封房屋之前。(二)承租方占有房屋的时间须发生在执行法院查封房屋之前。执行法院认为承租方对房屋所主张的租赁权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的,不应在执行裁定书中直接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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