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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租赁房屋后,因企业经营不善,租赁合同未到期,不得已需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方要求承租方赔偿损失,出租方的损失应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 2024-12-23 12:22:12 来源:办公无忧网 0
出租方的损失计算,实践中存在多种主张,第一种意见认为,剩余未履行期间发生的租金,视为出租方的损失,由承租方予以全额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剩余未履行期间发生的租金,可视为出租方的损失,由承租人予以补偿。剩余租期超过3个月的,补偿额按3个月租金计付;剩余租期不满3个月的,补偿额以剩余租期的租金计付。第三种意见认为,租赁合同解除后,市场租金与原合同租金的差额视为出租方的损失,由承租方予以赔偿。市场租金等于或高于原合同租金的,承租方不予赔偿。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3个月左右租金作为损失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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