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内拒绝接收房屋,或者单方搬离租赁房屋并通知出租人收回房屋的行为,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再履行租赁合同,其拒绝接收或搬离房屋的行为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解除条件,不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效力,出租方有权据此解除合同,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法院释明出租方坚持不解除的,考虑到承租方不愿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该义务性质又不宜强制履行,租赁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出租方收回房屋、当事人起诉或判决生效之日等时间合理确定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承租方拒绝履行租赁合同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出租方作为守约方也负有减少损失扩大的义务,具体损失数额由法院根据合同的剩余租期、租赁房屋是否易于再行租赁、出租人另行出租的差价,承租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一般以合同约定的三至六个月的租金为宜。出租方因自身事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的,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承租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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