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区分以下情形:(1)因租赁房屋在使用上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使承租方无法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但承租方违反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房屋,或者承租方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租赁房屋存在上述限制的除外。(2)租赁房屋在使用上虽存在行政管理限制,但承租方无法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发生的租金,可以根据承租方是否实际使用租赁房屋、租赁房屋瑕疵是否影响承租方实际经营、租赁合同目的是否实现、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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