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在使用上不存在不能办理营业执照的行政管理限制,出租方迟延履行协助承租方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的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或根据出租房屋用途、合同签订目的等可以确定出租方不负有此协助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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