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出租方同意装饰装修的
A: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即未与房屋混为一体,可以拆卸的装饰装修,如:空调、家具等装饰装修物),由承租方自行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方应当恢复原状。
B: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即与房屋混为一体,不可分割的装饰装修,如:非承重结构拆除改造等),区分以下情形:(a)因出租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方请求出租方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b)因承租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方请求出租方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方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c)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d)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2)未经出租方同意装饰装修的
未经出租方同意装饰装修的,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请求承租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上述,当事人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均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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