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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在面对租赁房屋将被拍卖、变卖前,如何有效保障其对房屋的租赁权?
发布时间: 2024-12-31 16:29:16 来源:办公无忧网 0
承租方认为其对该房屋享有租赁权而合法占有的,应当自拍卖、变卖房屋公告(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房屋之后委托评估之前,应当在房屋上张贴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承租方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将在房屋不负担租赁权的状态下对其进行委托评估、拍卖、变卖。承租方在执行法院查封房屋后即主张租赁权的,在执行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房屋后按照上述规定提起案外人异议。承租方因正当原因未能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至迟在执行法院就房屋作出拍卖成交、以物抵债等变现裁定并送达买受人、接受抵债的申请执行人之前提出,逾期提出的,将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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