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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租赁配套商品房经营长租公寓?
发布时间: 2024-12-16 14:06:07 来源:办公无忧网 0
需要区分不同情形。有一类房屋会在产证附记中标有“配套商品房”字样,配套商品房是指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为居民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根据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配套商品房即动迁安置房。该类房屋能否租赁用于经营长租公寓,需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形:(1)该配套商品房为开发商自持(即该配套商品房仅有大产证),租赁该类配套商品房存在非常大的法律风险,开发商自持实践中很有可能属于动迁储备房源,一旦需要对外安置,存在较大被收回的风险,导致承租方租赁投入大额装修后,无法继续租赁经营。(2)该配套商品房已经分配到被动迁安置居民并且办理小产证的,这种情形下,根据《关于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被动迁居民家庭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满3年的动迁安置房可以转让、出租”。即在小产证办理发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对外租赁,3年以后可以租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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