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产房可以租赁,但因“军产房”作为比较特殊的一类建筑物,租赁范围以及租赁合同生效条件均有特殊要求,承租方租赁军产房均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相关规章: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下列空余房地产不得对外出租:(一) 军事行政区内的;(二) 影响军事安全保密的;(三) 属于违章建筑的;(四) 权属有争议的;(五) 不符合适用安全标准的;(六) 国家和军队禁止出租的其他空余房地产。”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合同实行审核制度。《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由军队单位与承租人签字,并经具有租赁项目相应审批权限的房地产管理局(处)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三)承租人持《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到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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