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即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虽然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应当满足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房屋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否则可能面临相关行政处罚的风险或者因被责令腾空房屋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迫解除合同的风险。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和同住人应当按照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的约定使用房屋,并且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转让、赠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二)擅自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人、同住人违反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的约定,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擅自转让、赠与、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相关规章: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和同住人应当按照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的约定使用房屋,并且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转让、赠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二)擅自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人、同住人违反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的约定,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擅自转让、赠与、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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