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首先看有无承租方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如果有,则该合法占有房屋的承租方即可承租使用;如果均未占有该房屋的,则看是否有承租方将租赁合同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如果有,则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承租方可实际承租使用该房屋;如果均未合法占有房屋,且均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则租赁合同签订在先的承租方可实际承租使用该房屋。依据上述方法确定实际有权承租方后,其他签署了租赁合同但是无法租赁使用房屋的承租方,可依据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向出租方主张违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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